日期:2022-07-07
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因在影片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判侵权。
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的(2021)京0105民初41066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称,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游记中,有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但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该作品。
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两作品并非同一作品,即使法院认定为具备同一性,其在电影中的使用也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且张某此前寄送的律师函中,附带的图片与涉案作品不同,虽然张某称图片发送错误,但不排除张某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
法院认定,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相关水印。
至于公司辩称的,不排除张某重新对图片进行编辑、修改的可能一事,法院认为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相关资料显示,《我不是药神》于2018年7月5日上映,一经上映广受好评,仅22天票房突破30亿,超过8602万名观众。目前电影仍在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网站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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