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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内容侵权应由实际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07-11

华某公司经授权取得电影《寻龙诀》《羞羞的铁拳》《港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8月,华某公司发现“某电影网”未经许可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经查询,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为乾某公司。华某公司认为乾某公司侵害了其对三部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造成经济损失,起诉要求乾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乾某公司辩称,其使用网站域名的期限已于2018年7月到期,之后未再续费,目前该域名由第三人持有,该公司并非“某电影网”的实际运营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乾某公司是侵权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但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站的IP地址与乾某公司租用的服务器IP地址不同,乾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诉侵权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用途也不一致,且2018年10月后案涉域名已再次进入域名市场流转,由其他人持有,如该期间内仍为乾某公司实际使用,频繁变更域名持有人显然不符合一般经营习惯,故本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乾某公司并非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因此,不能认定乾某公司实施了案涉侵权行为或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该公司不应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驳回华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华某公司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网站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网站的ICP备案主体通常会成为权利人主张责任的对象。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域名过期而备案主体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等情况,导致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者与ICP备案主体分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难以确定。本案裁判结合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为网站实际运营者与ICP备案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借鉴。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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