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09
《三体》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科幻小说之一,2019年,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通过网络取证,认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运营的荔枝APP中存在主播上传《三体》音频内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腾讯公司诉荔支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决荔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记者在梳理判决书时注意到,该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有三点:一是腾讯公司对案涉作品是否享有相应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二是荔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是如果构成侵权,荔支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授权清晰明确——
腾讯享有《三体》音频著作权
2019年,腾讯公司因《三体》音频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荔支公司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荔支公司在上诉中提出,根据《三体》作者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的《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刘慈欣未将涉案作品网络直播的权利授权给腾讯公司。腾讯公司辩称,腾讯公司已获得将文字作品《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并且对完成后的音频作品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和传播的独占性权利,权利的边界清晰。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腾讯公司与《三体》作者刘慈欣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即授权方在授权期限之内仅许可被授权方对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且仅将授权作品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音频作品业务范围内授予被授权方。
也是在同一天,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签订了《授权书》,其中约定所授权利为腾讯公司可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以及经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权利包括许可腾讯公司对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且仅将授权作品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音频作品业务范围内授予腾讯公司。授权使用方式为作者将授权作品的录制成音频作品的权利独占性授予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将其改编录制成音频作品,改编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利归腾讯公司永久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刘慈欣作为文字作品《三体》的作者,其有权将该作品的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许可给他人使用。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腾讯公司依据该协议享有相关著作权,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此外,腾讯公司系直接与《三体》作品的作者签订许可协议,荔支公司虽对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有异议,但其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授权协议的相反证据,荔支公司关于腾讯公司所获授权存在瑕疵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构成帮助侵权——
平台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关于荔支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他人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以直播、录播等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均属于侵权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录制《三体》音频并上传至荔枝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以实时直播的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属于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荔支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其不是涉诉节目的提供者,与涉诉节目上传者没有主观意思联络,不构成直接侵权。此外,荔支公司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腾讯公司辩称,《三体》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荔支公司不可能不知晓。荔支公司收到腾讯公司多次通知,未及时彻底下线,存在明显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作品《三体》是中国最具知名度的科幻小说之一,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荔支公司应当知道,权利人不可能免费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其次,荔枝平台有大量《三体》音频,有些音频的标题中有“三体”“刘慈欣”“黑暗森林”“死神永生”等字样,且有连续多集,荔支公司容易识别出此类音频是侵权音频。再次,荔枝平台有众多主播传播《三体》音频,有的主播系排名靠前的主播,对于独家签约等有影响力的主播,荔支公司对其播出的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腾讯公司自2019年4月1日即通过邮件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并提供了刘慈欣出具的授权书及侵权音频列表,上述通知已构成有效通知。此后,腾讯公司又多次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包括一些有影响的主播在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后,均持续在荔枝平台提供《三体》音频。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荔支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主播传播侵权音频,其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额判赔——
赔偿额在合理范围之内
该案件引发关注与讨论的焦点之一,便是高达500万元的赔偿金额。荔支公司主张,即使其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也过高,其涉及被控侵权音频的分成收益仅有数万元,应在50万元以内确定赔偿金额。腾讯公司辩称,荔支公司基于侵权作品有直接的收益。一审判决5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体》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及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首先,长篇科幻小说《三体》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是我国最具商业价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网络音频平台,有众多的受众。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权音频,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
最后,经腾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且持续较长时间,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由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荔支公司支付腾讯公司赔偿金500万元,并判决荔支公司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以及荔支公司消除影响,均予以维持。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