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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装影视剧人物形象设计是否构成作品

日期:2024-08-09

  古装影视剧中人物形象造型是否具有独创性?如何判断古风摄影套系照片的独创性,以及独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日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上诉人北京华星远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坊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的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还原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群造型的影视剧人物形象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古风摄影套系照片中使用简单的服装、头饰、道具等设计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任何摄影师均可以使用。


  因使用影视剧人物素材两公司起纠纷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在梳理案件时发现,一审中,原告女人坊公司诉称,其与热播古装剧《扶摇》等版权方就中国风古装摄影进行了合作,花费重金取得了上述影视剧作品中影视剧人物素材(服装、配饰、道具、造型等)的独家复制权与拥有、控制、运营复制品并获得收益的权益。一审被告华星公司未经允许,在摄影服务中将前述作品的诸多独创性元素,比如影视剧中人物的妆容、发型与发饰、服装等整体复制用于为客户摄制照片并将重摄照片向不特定顾客提供的行为侵犯了其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署名权等著作权权利。被告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等平台上使用侵权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女人坊公司对“扶摇·赤穹”“惹红尘”等3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对于“富察皇后”等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女人坊公司提供了与电视剧版权方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授权素材,可以证明女人坊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独家的复制权、改编权。被告华星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判决赔偿原告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8000元。


  仅获素材使用权不能独立主张著作权权利


  被告华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诉事实与理由,华星公司认为,女人坊公司未取得影视剧作品中剧照人物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女人坊公司与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授权书》均未授权上述美术作品。一审法院将24件摄影作品与17幅人物美术作品笼统地进行独创性评价,违背了逐一比对的基本原则,缺乏客观基础。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女人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剧照人物形象的著作权;第二,关于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摄影作品,华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影视剧中人物形象造型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女人坊公司仅获得了使用涉案素材制作复制品并将之用在摄影服务上的素材使用权,并未获得复制权等著作权权利。


  女人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载明女人坊公司从剧作方获得的授权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剧中服装、配饰、道具(以下简称授权素材)的设计,自行制作并生产前述授权素材的复制品(以下简称‘复制品’),并为向被授权方顾客提供摄影服务之目的向被授权方客户提供并使用该等复制品。”可见女人坊公司仅获得了使用涉案素材制作复制品并将之用在摄影服务上的素材使用权。剧作方并未通过《合作协议》或《授权书》将上述素材转让或独占许可给女人坊公司,女人坊公司无权作为著作权人主张该部分权利。据此,二审法院就女人坊公司依据该主张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认定作品需达独创性程度


  关于古装影视剧中人物形象造型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影视剧中人物形象造型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群的常规造型,这些角色的人物定位为清朝妃嫔,其所穿着的服饰、头发上所佩戴的珠钗、绒花等头饰以及手中所持的扇子、手帕,一般属于根据历史资料进行的还原设计,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改动,但即便有改动,程度亦尚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如何判断古风摄影套系照片的独创性以及独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拍摄者对拍摄角度、距离、光线、明暗和时机等因素的选择和判断,因而摄影作品所保护的对象亦是作者上述创造性劳动。不同作者针对同一内容进行不同的光影、角度等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摄影作品。


  该案中,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对比,二者拍摄的对象均为身着古装风格服饰和发饰的女性,仅人物服饰、头饰近似,该部分内容并不能构成权利作品的全部特征,二者在背景、光影构图、拍摄角度、拍摄距离、人物的姿态、人物动作等选择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不足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相似之处的选择系过于简单的安排,仅构成思想,任何摄影师均可以使用这一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鉴于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具有明显的区别,被诉侵权作品未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作者:徐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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