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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日期:2020-06-17

  6月13日,中国唱片集团、太合麦田(天津)音乐有限公司等百家唱片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意见书,请求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订流程,并呼吁继续保留第四十三条内容,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与公开表演的获酬权。

  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回应了音乐产业从业者10多年的呼声。音乐界对此欢欣鼓舞,认为该条款的增设内容符合当前我国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和促进发展的迫切需求。

  百家唱片公司代表之一——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说:“从实际情况看,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几项邻接权,如出租权等早已形同虚设,成为‘僵尸’权利。近15年来,录音制作者缺乏精力和动力去挖潜真正有价值的内容,造血机能严重衰退,在践行行业使命方面举步维艰。从长远来看,只有立足公平原则,给予录音制作者应有的立法保护,才能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音乐产品,才符合人民群众更长远的利益,也才谈得上振兴和繁荣中国音乐产业。”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亚平就此分析说,两权立法对于音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用“性命攸关”一词来形容也不为过。如果唱片公司长期处于权利缺失、收益受损的状况,对于唱片公司以及歌曲的表演者的职业生涯也必然产生负面影响。

  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告诉记者,广播和公开表演方式使用的音乐,是以弘扬主旋律、社会正能量及民族音乐、高雅音乐等为主,这些音乐的创作者难以从互联网获得商业回报,需要从广播和公开表演领域获得合理收入,才能为广播组织、音乐市场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如果我国在立法层面不能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那么我国的录音制作者在国外也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不利于推动文化走出去,不利于我们将民族文化弘扬到世界。“希望我国最高立法机关能够听到音乐产业界的呼声,推动修法进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获酬权。”刘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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