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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运营中需要注意哪些著作权侵权风险?

日期:2020-07-03

可以将他人发表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自媒体公号上吗?

答:《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文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果他人发表的文章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他人文章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转载时如果没有注明文章作者,或者冒称自己的作品的,还可能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转载的内容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官方文件,或者时事新闻,则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转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闻报道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新闻评论性文章或者报道,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载的文章有配图,而转载时未经图片著作权人同意的,还可能同时侵犯图片作品著作权。 

在自媒体公号中使用网络图片有风险吗?

答:网络上图片资源非常丰富,但网络图片不可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或图形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使用他人图片作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注明作者信息的,还可能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使用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图片进行局部细微修改或篡改的,还可能同时构成对著作权人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在实践中,具体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为避免侵权风险,建议在使用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图片中含有人物形象,并且能清晰辨认出其外貌特征的,使用图片时除了取得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需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如果图片中出现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为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风险,建议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在自媒体公号中使用影视剧剧照、海报或者截图侵权吗?

答:剧照通常是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制片方单独拍摄的概括表现作品主要情节或者人物形象的一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摄影作品。海报是将剧照、绘画、图形、文字、色彩等要素创造性地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影视作品截图,是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是由一系列画面组成的,这些画面是由上万帧照片动态组成的,虽然使用从中截取的一帧静态画面不等同于对影视作品的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制片方作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作品截图的权利主张基本上都被法院支持了。因此,在个人自媒体公号中为商业目的或者公司、企业注册运营的自媒体公号中使用影视剧剧照、海报或者截图的,应取得其著作权人的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剧照和海报的著作权并不当然属于制片方。如果剧照和海报是制片方委托第三方制作,并且委托合同未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的,剧照的著作权属于拍摄者,海报的著作权属于制作者。另外,使用的影视剧剧照、海报或截图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如果剧照、海报或截图反映的是表演者的形象或与表演者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表演者对该剧照、海报或截图拥有肖像权。因此,除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外,还需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否则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使用电脑自带字体需要取得授权吗?

答:电脑中通常会自带一些字体,有些是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字体,有些是书法家创作或字库企业开发的字库字体。处于公有领域的字体,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对于公有领域以外的字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地法院判决理由不一,但从裁判结果上来看,具有独创性的字体或单字是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使用公有领域以外的字体用于商标注册、产品命名、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时,建议先查阅字体的使用说明,如果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中声明仅限个人免费下载使用,应取得授权后再使用,以免发生侵权的风险。

(答主为某广告公司法务总监黄建坤,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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