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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书店老板销售盗版图书被判刑

日期:2020-11-16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下称庆云法院)对一起由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庆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65万元。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如数缴纳了罚金,未提起上诉。

2018年6月,因发行非法出版物,张某某被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处以没收书籍307册、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张某某将剩余书籍转移至某仓库内。2018年10月16日、10月25日,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先后两次在张某某仓库内发现剩余涉嫌侵权图书1.15万余册。经鉴定和计算,张某某的未销售盗版图书数量为9578册,非法经营数额为7.23万余元。

鉴于案情较重且涉嫌犯罪,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8年10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庆云县公安局同年11月立案侦办。案件侦办过程中,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沟通对接,共同参与资料搜集、证据固定、数额核算等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查清了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8日,庆云检察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庆云检察院起诉称,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明知他人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的前提下,低价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复制品数量在2500册以上,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3.65万元至4万元,可宣告缓刑。10月10日,庆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张某某因行政机关查处扣押涉案物品未能继续销售非法出版物,属未遂,且张某某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点评图书被人们称为精神食粮,其从创意到出版,凝聚了作者、编辑、出版社等所有参与者的大量心血,而侵权盗版图书则以极低的成本在市场上流通,不仅损害了作者、版权方和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挑战。该案判决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净化了版权环境、规范了经营秩序,为依法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案例参考和实践经验。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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