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11
2021年春节,中国电影市场迎来史上最强春节档。在经历了疫情的考验之后,我国影视剧市场保持昂扬的姿态,又迎来新一轮发展。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毫无意外地成为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关注度颇高的话题。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通过观察采访发现,对于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的意见建议,也引发了业界专家的关注与讨论。
尊重编剧署名权行业协会可发挥作用
“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公司矛盾频发,说明影视行业的著作权保护还是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在今年两会上呼吁,要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他认为,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创作剧本的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作家蒋胜男同样带来了关于尊重编剧署名权的建议,并引起了广泛关注。蒋胜男提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的版权归制片者所有,编剧和作曲拥有剧本和音乐的独立版权,导演是重要的作者,但没有单独版权。她建议审查影视作品的部门应依法纠正,不提倡一部集体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及法律系主任郑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主创人员应当享有影视作品的署名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也是如编剧等作者,除了获酬权之外最重要的权利。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尊重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同时被侵权者因为与侵权者之间身份或者地位悬殊,或者囿于圈内的潜规则,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米新磊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国外的行业协会在此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国的个人从业者往往都是孤立的状态,建议加强行业协会对于行业从业者权益保护的作用,多多对外发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持同样意见。他认为,署名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利,也是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荣誉。在国外,有成熟的行业规范和合同范本供产业人士参照执行。未来,我国影视界也可以吸取国外好的经验,由行政机关指导、行业协会牵头成立相关从业自治组织,组织编订行业自治规范和合同范本,尽可能消除不署名或乱署名的行业乱象。
作品抄袭界定难固定证据可免“碰瓷”
2020年年底,百余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抵制郭敬明、于正,两者为多年前的抄袭行为公开道歉,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就文艺作品抄袭行为发声,建议加强对文化领域抄袭、剽窃的法律制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赵冬苓是《红高粱》《猎狐》等影视剧的编剧。在谈到抄袭问题时,她提到了自己的困惑:“抄袭肯定是不对的,但大众对什么是抄袭大都没有很明确的概念。”正因如此,《红高梁》近两年才会被卷入了一场“碰瓷”维权之中,损耗了大量人力物力。
全国政协委员、导演郑晓龙今年提交政协大会的提案也与文艺作品的抄袭有关。他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从点滴做起,剽窃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则应严厉处理。业内应侧重从细节入手,保护原创者权益。
“区分合法的‘借鉴’与‘引用’和侵权的‘抄袭’与‘剽窃’之根本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如果复制在先作品而不构成合理使用或其他侵权抗辩事由,则构成侵权。避免侵权不仅包括主观上有独立创作的善意,还应有客观上回避在先原创核心表达的技术手段,避免潜意识抄袭。”邱治淼认为,影视界通行的剧本过关报告以及原创声明是值得推广的经验。固定创作完成时间和内容等证据最好的办法是进行作品登记,奉行拒绝不请自来的剧本推荐邮件制度,避免“瓜田李下”之嫌,是减少“版权碰瓷”纠纷的良药。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手段完成批量抄袭变成了一种新型侵权模式,并且正在成为一颗日渐削减原创动力和版权保护措施的毒瘤。张延来以自己代理过的原创平台诉洗稿工具案为例提到,这种借助工具自动化的抄袭实施成本极低、影响极坏,远超人工抄袭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应当通过法律的力量及时给予纠正。
设立侵权黑名单信用监管是有效手段
对于稿费被拖欠、署名权没保障等影视行业面临的问题,阎晶明建议,将故意侵权公司列入黑名单,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
郑宁认为,信用监管是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她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建立健全著作权社会信用体系是势在必行的。”张延来认为,应当对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侵权人实行零容忍,对没有法制观念和版权意识的侵权人,采取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依法进行规制。他建议,应当更多地发挥行业自治和平台自治作用。
“是否可以通过某种黑名单制度来进行监督惩罚,不能泛泛而论。”米新磊认为,首先要论证是否有必要,其次要论证合法性以及可实施性。比如,设立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黑名单,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权;如果处罚有错,是否可以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
|责编: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