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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722轮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有果

日期:2021-03-1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起诉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豪克公司)与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正强新世纪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豪克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K722的轮胎(下称涉案产品)与普利司通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027666.8) (下称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山东豪克公司与正强新世纪公司不构成侵权。

普利司通是世界知名的轮胎生厂商,其在2016年的第十四届中国国际轮胎博览会上,发现由豪克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其享有的涉案专利设计近似,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正强新世纪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沟通无果后,普利司通将豪克公司等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在轮胎胎面的轮胎凹槽、环形接触面以及花纹等主要设计部分相近似,但是涉案产品在主要设计部分的中间三个环形接触面上分别有红黄白三种颜色识别线,该差异构成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涉案产品的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普利司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普利司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编: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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