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06
日前,监管部门对数字音乐领域的独家版权模式给出否定性态度,引发业内普遍关注,甚至广大音乐用户参与到讨论行列。很多人表示,取消独家版权模式对用户绝对有利,因为这样就可以不用为了不同歌曲购买不同音乐平台的会员了。
在笔者看来,监管机关主要是从音乐资源过分集中限制竞争的角度进行表态,限制头部平台使用独家版权模式,释放内容资源,的确对竞争和用户都有好处。未来如何实现数字音乐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从更深层次思考其意义。
独家版权模式是指数字音乐权利人将音乐作品独家授予某个平台或使用者的合作模式,这里的“独家”并非严谨的法律表述,而是商业上惯常的叫法,法律上应该叫“专有使用”,根据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的条款。
可见,独家版权模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这种模式不但在商业上被广泛使用,还在法律上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并不是所有独家版权模式都被主管部门所否定,目前仅仅是存在资源集中以及在垄断背景下才涉及对独家版权模式的审查问题,除此情形外,其他常规的独家版权模式完全可以正常进行,只要是双方自愿交易,则合理合法。
事实上,独家版权模式并非只在数字音乐领域,视频、文字等领域都普遍存在。从经济学的逻辑上分析,版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在经济学上都是同一种类型的事物,我们称之为稀缺资源。既然稀缺,自然会引来各方的竞争,竞争过程中价高者得,这是最为普适性的市场规则。在这个过程中,越是有能力使用稀缺资源的一方,越希望这个资源掌握在自己手中,于是可以给出更高的价格,所以在价格足够有吸引力的前提下,独家合作就成为可能。因为权利人发现,与其和市场上那么多不同的竞争者分别达成合作,还不如一揽子生意,省心省力而且拿到的回报也将更高。不仅是版权领域,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例如当红的歌手只与一家唱片公司合作,这种局面的出现在经济上是高效的,避免了重复交易带来的成本,同时也让优质稀缺资源可以充分发挥其价值。
用这个分析思路去理解数字音乐领域的独家版权模式,各大平台之所以竞相抢购数字音乐资源,原因还是在于这些资源的稀缺性。比如,周杰伦的作品为什么被平台看重?因为这样的优质作品太少了,如果市面上到处都是这种水平的作品,平台就没必要抢着要了。
当很多头部平台有实力,可以出高价买断优质作品,其他平台就买不到了,资源就会相对集中。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优质音乐的稀缺性不变,打破了头部平台的独家版权模式后,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平台可以轻易获得这些数字资源,因为优质音乐权利人必须要实现价值最大化。当头部平台的独家合作被制止后,头部平台给出的合作价格必然下降,此时跟独家合作模式相比减少的收入就需要其他平台来补足,因此其他平台想要这些作品至少要支付相当于此前减少部分的授权费才有可能。这部分成本对其他平台而言是否愿意承担,仍然取决于其自身实力以及将授权音乐变现盈利的能力。
有用户觉得独家版权模式被打破后,终于可以不用为了听某个歌手的音乐而购买两家不同平台的会员了,但接下来可能面临的问题是,他已经购买会员的音乐平台因为引入该歌手的音乐所导致的版权成本上升,必然提高会员费用,如果不收回版权成本就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结果。由于独家版权模式受到限制,权利人也必须跟多个交易对象交易,因此导致成本增加,这些额外多出来的成本都会通过不同形式转嫁给用户。
从当下的保护知识产权趋势看,期待音乐市场出现更多的“周杰伦”,也许,这才是我们更容易接触到优质音乐作品的最终通道。(作者系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责编:牟研